巴彦淖尔原副市长受贿判死缓
11月1日,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一案,16日上午10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石贵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石贵原系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曾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市长及巴彦淖尔市宾馆、临河宾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巴彦淖尔市西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民、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亮、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刘虎林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1.60万元的黄金2000克。 包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石贵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虽被告人李石贵自首情节依法不能成立,但其在自治区纪委仅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在自治区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李石贵能够说服家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主动写出检讨材料,深刻反思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剖析自己违纪违法的原因,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李石贵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完整、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真诚悔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石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以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但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依法对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石贵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石贵受贿所得的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贵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关键词:反腐,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