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条规定”保煤炭矿工安全
前不久,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方面的责任和措施进行了明确,为矿工构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 据了解,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煤矿也是高危行业。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由于现阶段煤矿安全基础仍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历年来的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安监总局经过归纳、提炼,确定了七条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硬性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目前,我省正着力推进落实七条规定。3月5日,在唐山举办了宣讲培训会,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等所辖的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矿工等代表220人参加了会议。开滦集团吕家坨矿业分公司经理许景存作为我省的矿长代表发出倡议书,表示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凡是与七条规定不符的,一律限定期限,明确责任,迅速整改,提高矿井本安水平,有效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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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