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勒令“满城杀鸡”值得商榷
南京市城管局近日发出“最后通牒”,4月9日24点前,南京市区范围内(涉农除外),居民须自行处理饲养的家禽家畜,不少居民非常配合。记者了解到,有的居民“挥泪斩鸡”,有的居民“百里送鸡”。(10日《现代快报》) 目前,中国各方正持续发力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多个地方已关闭了活禽交易市场并扑杀活禽。为了防止当地疫情扩散,南京城管勒令“满城杀鸡”,甚至有城管队员亲手杀鸡,其初衷和勇气都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城管勒令满城杀鸡”一事,并不完全妥当。 首先,城管勒令全市居民自行处理家禽家畜,所谓处理自然是杀掉或送往异地,总之就是让这些家禽家畜从南京消失。虽然不少居民都非常配合,肉也可以自己留着,但这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遭受损失。 必要时,公民的确应向公共利益作出一定让步,地方政府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扑杀公民的家畜家禽的权力,但扑杀家畜家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控制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所以,要采取“满城杀鸡”的紧急措施,需要在实质上有扑杀必要;作出决定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政府,并在程序上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还需予以公告。而专家表示,“禽流感病毒的抵抗力非常弱,高温可以杀死病毒,从正规渠道购买、烹饪熟透的禽肉是安全的。”因此,疫情是否已严重到必须“满城杀鸡”的地步,值得更为权威的论证,并通过更为严格的程序予以确定。毕竟,疫情虽严重,但家禽同样也是公民的神圣私产,不能未经法定程序就加以剥夺。 其次,“城管满城杀鸡”涉嫌越俎代庖。城管不是专门的防疫部门,杀鸡也不是分内之事,对于其间产生的风险并不能完全把握。其实,在动物防疫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对农牧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在家畜家禽传染病预防和扑灭工作中的职责作出过具体规定:“发现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家禽传染病,当地畜禽机构必须采取扑灭措施。”因此,即使真有必要杀鸡,也应该由当地畜禽机构“操刀”。 另外,“满城杀鸡”后,是否应给予公民相应补偿呢?遗憾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作硬性要求,只规定了“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得不说,借用尚有补偿,为何把家禽扑杀了,反而没补偿呢?-舒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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