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河北频道 >> 渤海潮评

“法无禁止”举报方式应受法定尊重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2013-05-09 10:08:53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新京报》8日报道,7日,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做客一档网络“反腐倡廉在线访谈”节目时称,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

  首先应该承认,举报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这个认知下再来看公民的举报途径选择,就有必要重申:任何形式的举报,只要未逾越法律底线,在“法无禁止”的前提下都应该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平等的重视和保护。事实上,公民个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既意味着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在潜意识里认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无可厚非。就此而言,实在没必要再预设某种举报方式的法定资格,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举报信息的核实,并判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就足够了。

  一种举报途径之所以能够被认可,无非是它便利,能够降低举报成本。当下,网络举报的优势恰恰在于,能够借舆论之力,给相关部门回应举报带来压力,最终使得举报目的得以达成。不可否认,现阶段的网络举报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良莠不齐、权利保护意识不够等诸多缺陷。但应该看到,这种局面与网络兴起之后,各种举报权利的刚性需求大量激发不无关系,只要反腐行动在民间和相关部门之间能形成良好互动,刚性需要得以降低,网络举报必定能有更理想的未来。-任然

  

 

关键词:举报方式,反腐倡廉,网络曝光

责任编辑: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