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渤海潮评

中储粮出事 意外不意外?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06 08:11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并不是把国家的粮食装进自己的私仓才叫监守自盗,中储粮利用自身压倒性的优势地位,背靠国家资源的支撑,损公肥私谋取小集团的私利,这样的牟利空间更大,比那种往腰包里偷偷塞一点的低智商腐败严重得多。

  5月31日,中储粮总公司所属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事故。随着对事故的关注,有关中储粮储备和经营业务不分,以及将储备业务分包出去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正受到媒体的关注,这或许是比一场大火更严重的问题。

  中储粮自肥的方式,就是尽力营造闪转腾挪的灰色地带,这正是公共机构谋取私利的经典方式。

  经典之一,是一边拿着国家的补贴,一边从市场上谋利,两头通吃,一点好处也不落下。中储粮的社会功能,应该是防止粮食市场的波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它应该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机构存在,不能变相与民争利。正因为此,国家每年都要给它粮食储备补贴,比如河南、东北等地一斤粮食的保管费是0.043元/年,东部地区还要偏高,也就是说,只要是进入国家粮食储存体系,就能拿到这笔不小的补贴。但据业内人士称,中储粮等粮食储备机构并不都在自有库储粮,它会吸收一些地方粮食企业的粮库来储粮,一般地方和企业的粮库都很乐意受到中储粮的“青睐”,因为这意味着可以拿到巨额补贴。当然,其中免不了要给中储粮“输点血”———毫无疑问,中储粮这种二道贩子式的动作,等于利用国家资源自设权力来寻租,是不折不扣的腐败,是对粮食安全的蚕食。

  经典之二,是追求集团利益的法制化,以便自己高枕无忧地永享寄生之利。按照2012年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虽然中储粮自己经营粮食业务曾饱受业界和社会诟病,但中储粮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中不准粮食储备机构参与经营的条款意见很大,目前该草案还迟迟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看来它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既要稳吃国家补贴,保住体制给予的诸多便利和好处,又想背靠大树成为特殊的市场主体,让自己成为寄生在二元体制上的既得利益者。

  经典之三,就是把公共利益挂在嘴上,实际上却背离央企的公益性目标,把社会责任扔到脑后,打的永远都是自肥的小九九。近几年来,国务院一再下文,要求中储粮全面暂停除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购销经营活动,但中储粮在已享受了政策的前提下,仍通过经营活动来牟利,例如在粮食歉收、粮价高涨期间,中储粮本应退出粮食收购市场,结果它也跟一般的粮食企业一样进入抢粮大军,从而助涨粮价恶性上涨,赚取体制和市场两大红利,还有比这个更大的不公吗?中储粮本应起到调控国家粮食总量和平抑粮食价格的作用,但这种两边通吃的做法,完全走向了反面。

  这些问题,说白了,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监守自盗。并不是把国家的粮食装进自己的私仓才叫监守自盗,中储粮利用自身压倒性的优势地位,背靠国家资源的支撑,损公肥私谋取小集团的私利,这样的牟利空间更大,比那种往腰包里偷偷塞一点的低智商腐败严重得多,获益大得多,同时风险也小得多。

  中储粮的这把大火,和上述问题之间有没有关系,眼下很难做出判断。但存在如此严重问题,出事是早晚的,不出这事,就会出那事。希望舆论透过中储粮的这把大火,让监督的眼光看得更远一点,绝不能让这些腐败游离于公共舆论之外。(特约评论员张金岭)

关键词:中储粮,火灾,监守自盗,牟利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