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河北频道 >> 渤海潮评

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当休矣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6-23 09:28:33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与食品安全案件进入刑事司法惩处迅速增长的比例相比,同样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甚至造成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肇事企业和个人,却鲜有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997年刑法规定罪名)或“污染环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的罪名)被提起公诉,最后被判处刑罚的更是少见。(6月20日《法制日报》)

  当前,一边是人们满怀对“美丽中国”的憧憬,另一边却是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污染破坏着我们生存的环境。环境污染事故处罚鲜有入刑,以罚代刑就会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障碍。以江苏省为例,在该省环保厅公布的2011年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中,有7起污水处理厂违法事件。然而,在通报中,这些企业要么被关停整改、处以罚款了事,要么企业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公开检讨,却无一例进入司法程序追究。

  究竟是什么原因令环境污染刑事案常常以关停罚款了事呢?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利益的驱使、地方的保护,才使得刑法的惩戒频频打在了“棉花包”上。在现实当中,排污的“大户”,往往也是贡献GDP的“大户”。而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态度,是“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尽管明知一些企业排污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但面对巨大的经济效益,经常就会“心疼了”、“心软了”,本该祭出刑罚“大棒”,最后往往变成“罚酒三杯”。同样以江苏为例,报道称,在污染严重的苏北个别县市,还出现了主要领导出面“掩护”、“开脱”环保违法行为的现象,甚至连媒体采访报道都困难重重。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就在这个解释实施的当天,《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因涉及严重环保问题,新安股份建德工厂厂长等多家草甘膦上市公司中层被抓,这也许是“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全国首例环保案件。而其中“此次行动很可能是异地调警”的说法,似乎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当休矣!对于那些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罚款所带来的损失远远比不上企业不计环境成本运转带来的收益———既然他们不畏惧罚款,又“奈何以罚款惧之”?笔者希望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都能改变以罚代刑的做法,用刑罚的威严,让那些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法之徒付出沉重的代价,真正让违法成本成为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