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需要公开多少真相?
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波澜迭出,除法庭审判外,原、被告双方律师纷纷借媒体或通过微博发布各种消息、表达看法。最新消息是一家媒体引述网名“解密哥”的微博,曝出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新版内幕”。引述这一微博的媒体则派出多路记者,对“新版内幕”细节进行追踪,据称大多属实。(7月29日河北青年报14版)
对一桩尚在审理中,且事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媒体始终应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为前提,保持节制。当事双方的律师,也应该谨慎应对媒体的追问和微博等新型信息工具的传播效应。 然而,随着案件的进展,双方律师的轮番放话、澄清、声明、驳斥,已在所谓追求真相的名义下,对案件进行了事实上的“庭外质证”。而这过程却和法庭质证有根本区别。在没有合理程序约束的情况下,无论舆论的追问,还是双方的被动回应或主动爆料,都必然裹挟着公众的情感倾向,掺杂着对舆论的操弄。看似逐渐显露的真相,却可能是经过层层涂饰以致难辨真伪的“乱象”。而当公众依据这种翻炒过的“真相”而对案件进行内心的认定和审判时,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反而不被信任。 鉴于类似教训,法治发达国家一向对法庭审判前的案情披露实施严格控制。譬如在刚刚发生的美国“协警枪杀黑人少年”的案件审理中,对陪审团成员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事前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使其能仅仅根据法庭上双方质证过程,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这一要求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普遍原则。因为,法庭审判不仅不同于舆论审判,且必须尽可能减少舆论倾向和嘈杂信息对案件判断的干扰。所以,没有独立、严谨、合理的程序,就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这一观念在中国并未受到充分认识和尊重。迄今为止,本案双方律师的表现都有不妥之处。律师变身庭外的“舆论鼓动家”,这对案件的审理、对正义的实现、对中国的法律建设都不是好事。 就舆论而言,从李某某的名字被曝光那一刻起,这个未成年嫌犯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已经被事实剥夺。而既然他的名字已不是秘密,媒体在接下去的报道中也就没了禁忌,连本该严格保密的案件细节,也在追究真相、实现正义的名义下,成了被人津津乐道的声色大餐。 公众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不是借把谁送进监狱而出口恶气。越是这样,越需在法庭上以确凿、充分的证据,对李某某等人的罪行依法进行审判。庭外的狂欢式的爆料、解密大战,只会让这个过程变得庸俗和失信。 为了让案件回到依法审理的正确轨道,当事各方如律师、媒体、大V、网友,都应从现在开始恢复节制,对法律保持应有的尊重。 -特约评论员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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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李某某,真相,轮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