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社会抚养费后的民意
中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11年之际,京、鲁、粤、沪等地14位女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这是继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后,又有公民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来龙去脉的行列。(9月2日《新京报》)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人民关系重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此次14位女律师,以及此前的吴有水律师,通过不同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来龙去脉,正是行使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表现,是这些律师和关心此事的广大民众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问题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广大群众,在热切关注并要求知道全国各地社会抚养费这件事情上,其真正目的难道就是仅仅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而已?或者说,公众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去向,背后还有何深意?恐怕这才是各方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基于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用以弥补由于超生人口造成的政府这方面经费加大的缺口。这是一种带有专项征收、专款利用性质的费用,应取之于民,用之于社会公共事业。 但现实却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却成为弥补政府经费不足、养活超编人员的资金来源和创收借口,成为披着法制的外衣行多收费、乱收费的幌子,完全失却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意义和初衷。去年网曝河南某地乡镇政府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目标,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现象的折射。 民众关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来龙去脉,更关键的目的是希望这些被征收的费用,能够完全有效地利用到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中,能够真正有效改变、改善现实中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的不足或缺陷,而非用于官员的挥霍浪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支出中。 进一步讲,如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利用途径和方式,已然违背了其初衷和目的,从根本上说,已经失去了征收的根本依据。既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保留与否,是一个到了值得探讨的程度,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甚至废除与否,也就是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 而根本上,不管是民众关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理与否,还是希望借此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最终指向的问题正是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完善问题,希望通过持续的关注,能够对国家相关部门把脉计生政策产生影响。 |
关键词:社会抚养,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