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来政策相比,此次《细则》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变化,涉及申请、受理、建设、租金、可租可售等各个环节。
购买条件 转让条件
购买条件:承租人有本地城镇户籍并租住满三年
《细则》提出,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度、房源供应量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售房计划,本着承租人自愿申请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原则,将部分已配租到户并租住满三年的保障性住房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承租人。不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其数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详细]
转让条件:住满5年且取得全部产权后可转让
购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购买人取得所购保障房全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应当注记: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承租人租住满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后可转让(交易)。如果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详细]
出售房源 付款方式
哪些房要卖?涉及6个小区,共2385套
据介绍,目前石家庄市区计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共分布在:安苑A区、B区、C区,国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园等6个小区,共计2385套。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实行并轨、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均指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单位人员出租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房源不得出售。[详细]
付款方式: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购买保障房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给予5%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15%。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