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
长城网7月21日讯(张天虎)为积极应对“就业最难年”,确保实际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工作目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从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和帮扶、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将获补贴 据介绍,2013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35.5万人,人数为近年来最高,就业压力增大。结合河北省调结构、转方式进程,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将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纳入产业发展规划。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按照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获5000元补助 《实施意见》规定,对创业者初次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型企业,可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范围给予定额资金补助。 此外,河北省要求各地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扶持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 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起,河北省将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将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与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将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一对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或参加培训、见习的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都能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发放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对当年底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从第二年开始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实施意见》着重强调,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措施,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工作格局。逐项督促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加强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最需要的地方成长锻炼。 |
关键词:创业,河北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