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洲小区 到了交房日却通知业主补交首付款
昨日,市民张先生反映说,他购买了希望之洲小区的期房,是贷款购房,支付了30%的首付款。按约定,2013年12月31日交房,然而,到了交房日,却接到通知,需要再补交10%的首付款,否则无法交房,购房承诺出尔反尔,张先生认为不合理。 希望之洲小区位于栾城附近,张先生是2013年10月购买的该小区的房子。“当时,房子已经建成,售楼员说可以贷款买房,首付款30%,2013年12月31日,业主就可以拿到新房钥匙。”张先生一听感觉挺划算,他所购买的新房全款不到50万,就向售楼员支付了14余万元的首付款,对方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据,上面盖有开发商的公章,双方却没有签订购房合同。 “我要求他签合同,对方说等贷款办下来,再跟我们业主签合同。”张先生说,开发商是一个知名大公司,与业主早晚都会签合同,当时就没再想别的。就在交房日的前几天,他突然接到售楼员通知,说30%的首付款太少,银行办不下来贷款,要贷款业主补交10%的房款才行,否则没法交钥匙。 张先生顿时气愤不已,“这不是出尔反尔吗?再说,要是早知道首付款是40%,我可能就不买他们的房子了!”他随即提出退房,售楼员却说暂时退不了,还要等领导开会另行通知。如今,张先生左右为难,“退房,感觉不合适,可交钱吧,心里又不舒服”。更让张先生郁闷的是,他怀疑落入“购房陷阱”,“他们不跟我们业主签合同,是不是为了逃避风险和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一位负责人,他解释说,由于银行年底房贷政策收紧,提高首付款交费比例并非开发商能左右。这个不是开发商承诺的事情,如果客户接受不了,可以选择退房。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购房者交纳了首付款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业主日后维权就会很难,因为一旦银行方面有变,贷款者就会随着政策而变。为此,他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不论交纳定金还是首付款时,最好都与开发商签订一个书面合同,对购房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进行书面约定,以此来保障个人的权益,防止利益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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