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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 发票领用更便捷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4-20 1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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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18日讯(记者 季然)记者从河北省国税局18日发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获悉,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开具发票、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等规定进行了废止和修订,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纳税人领用发票更加便捷

  纳税人初次办理普通发票领用手续从限时办结明确为即时办结,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当即办结发票的领用发放手续。

  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用票量时,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用票需求核定发票用量,减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次数。

  纳税人在经营中由于经营业务范围变化或者经营业务量增加,以往确定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发票用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只要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分局)就可以当时办结有关手续。

  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用票方面享便利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及纳税信用等级高、风险低的可以按照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简化办理普通发票代开业务手续

  取消销售固定资产、苗木产品代开需要提供原始发票、评估报告、合同等资料的规定,简化申请代开资料。

  提高个人小额简易代开标准,由以往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凡是代开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只需凭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代开业务。根据上年代开业务测算,此项规定可以使10万人次的纳税人受益。

  取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代开业务代开前的实地核查要求。根据上年代开业务测算,此项规定可以使近2.5万人次的纳税人受益。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特殊管理要求,方便纳税人使用。河北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一直是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的。该《办法》在发票的票种、用量核定、领用等方面设定了许多前置审批条件,已不符合当前要求,此次《公告》废止了此办法,将收购发票视同其他普通发票一样管理。

  减少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公告》取消了税务人员在办理代开业务、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的实地核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因受税务机关权限及手段影响,税务人员很难完成对代开业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任务。此次《公告》取消了调查核实要求,同时要求代开申请人增加代开业务的真实性声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信息化管理,以减轻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关键词:河北,发票,普通

责任编辑: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