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须补齐法律“短板”
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日前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实施。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将不仅限于社会组织,而是扩大为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据昨日《羊城晚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基本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仍是新生事物,实施中存在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小,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另外,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监督机制不完善,资金管理问题突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恐将成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这显然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相背离,也暴露出法律的短板——现行法律没有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保障。尽管《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的行为”包括公共服务,但对于服务的理解局限于政府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而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在立法层面亟待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要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需从形成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入手,加快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形成公共服务领域开放竞争的新格局。另一方面,还要针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立法设计,如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侵吞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 就此而言,我国进入公共产品短缺时代,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是一个扩大范围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补齐法律短板,推动整体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效率和质量。要通过完善法律,将侵吞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法律可诉之列,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每一分钱,都高效使用在公共服务方面。(鹰远) |
关键词:政府购买,短板,公共服务,羊城晚报,政府采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