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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机关录用调进人员须“双审批”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周远 2014-07-14 15: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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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政法机关“双审批”制度。省及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后,由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省及省级以下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审核后,由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意见强调,凡违反规定调动的,一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用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超过5年

  围绕推进政法领导干部交流,意见规定,加强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交流任职,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超过5年。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内部轮岗,领导干部分管一项工作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要调整分工。

  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登记备案制度

  就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民警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范围和程序。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公布政法系统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

  为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意见强调,严厉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每年选取一些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剖析检查。定期对外集中公布政法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落实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报告制度,对于隐情不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录用,政法,系统,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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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