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取缔41个非法开采矿山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矿山生态环境,近日,张家口市专门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铁路、高速公路、国家和省级公路两侧和城市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河湖、水库周边露天矿山为重点,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治理恢复为手段,集中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矿山生态环境全面改善。 在此次攻坚行动中,该市将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区域内露天矿山进行再核查,进一步摸清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以内,城市建成区3公里以内,县城建成区2公里以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公路及河湖、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内等影响空气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的露天矿山底数。对确定的41个非法开采矿山(含探矿破坏环境)立即取缔。7个距离城市建成区、国道、高速公路、旅游专线300米以内影响公共安全的有证矿山立即取缔,年底前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65个300米以外环保不达标的有证生产矿山立即停产整治,经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139个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同时,对影响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矿山,也要逐一确定责任主体和治理措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步伐,该市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统筹使用专项资金,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将待恢复治理的矿区一定年限的山地开发权,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给企业或个人开发治理;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完成治理,收益不足的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 同时,通过用足用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鼓励退出的矿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转型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养殖、旅游等绿色产业;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称号的企业,可适当减免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环保设备,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和加工技术水平,降低矿山粉尘等污染,年底前基本解决露天矿山扬尘问题,并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按照方案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城市周边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带,不再新设露天矿业权;赤城、怀来、涿鹿、崇礼暂停新设水泥用灰岩矿业权;全市不再新设高硫煤、超贫磁铁矿探矿权,已设超贫磁铁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实行从严控制。在矿业权审批和管理上,对不缴、少缴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予审批其矿业权申请;对矿业权延续的矿山企业,必须对前期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重点对影响环境的露采小矿山进行全面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提高节约集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并探索建立建材矿集中开采区。 据介绍,此次攻坚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实行定期督导、调度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关键词:采矿,环境治理,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