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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管理将与纳税信用挂钩 纳税信用分四级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张士勇 马建敏 2014-07-17 1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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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将废止2003年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A级纳税人将给予更多的优质服务和更宽松的纳税环境。

  据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周立新介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多年,旧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每两年国、地税联合评定一次纳税信用等级。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采集的信息。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为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的实效性,信用级别还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周立新表示,建立全面、完整、科学的指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是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措施,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让A级信用纳税人扬眉吐气,让B、C级纳税人自我约束、诚信升级,让D级纳税信用企业处处受限,其目的就是要营造一种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

关键词:税收,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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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