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首例污染环境案四人一块成被告
近日,冀州市首例污染环境案在冀州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冀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旁听了审理过程。 被告人赵某、贾某、王某和齐某在明知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在官道李镇某村租用一处闲院合伙开办洗皮厂,并将作业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污水直接排入厂内、厂外渗坑中。经监测,院内渗坑内污水总铬浓度为5.97毫克/升,院外渗坑内污水总铬深度为4.4毫克/升。 针对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渗坑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冀州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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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