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种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近日,省政府出台《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依法应当救助的,应当向承办单位立即发出书面救助通知、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金额和期限,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将认定书同时抄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优先偿还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的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
关键词:救助基金,社会救助,交通事故 |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