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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停电或捆绑收电费将受罚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 2014-08-01 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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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今天起,历时八年修订完善的《河北省电力条例》正式实施。新规的最大特点是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前,需要提前七天进行公告。同时,相关部门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与物业费、水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捆绑。

  停电需提前七天通知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我省主要依靠《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管理。”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1994年出台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中,未对供电企业停电行为作出详细要求。《河北省电力条例》中则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捆绑收费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其中,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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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沧州,居民,用电保障

责任编辑: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