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业新规9月实施 保定正在制定中
2014年9月1日起,《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同时已经执行了10年的200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此次出台新政与2004版旧规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政将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产生哪些影响?有业内人士称,新政击中了物业潜规则的要害,那么新政落地古城又将面临哪些问题?燕赵都市报冀中版本期楼市专刊特邀请保定市住建局物安处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对新政进行解读。 新政变化:停车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装修押金 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费、停车费、二次加压费、装修押金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其中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得计入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新政规定,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小区出入卡管理,新《办法》中增加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而在广告经营收入上,新政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保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田军认为,此次新政与2004年旧规相比,最大亮点就在于物业服务费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新政出台后,河北省各地市可以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工资水平调整物业服务费,将有利于物业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田军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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