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地域和生熟人之分
资料图。 据《北京青年报》8月11日报道,51岁的四川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 见义勇为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牺牲个人生命,勇敢的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崇高行为,而有些地方却限定范围和附加约束条件,对不在行政区域内抢救熟人献身的人不认定见义勇为,显然有违公理公德,实在是对这些人及其家属的不公平。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救人扶难,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除了法定的职责或约定义务(如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近亲属、由自身行为引起的险情和职业救援人员等)之外,对遇到险情,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挺身救助他人的,都应当一视同仁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应该有国界、地域和生人、熟人之分。 认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们的见义勇为行为大部分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大都不是为了见义勇为的名誉而去见义勇为,既然如此,就不应该对见义勇为附带其他的条件,尤其不能把生人和熟人加以区别,否则不但有悖于见义勇为的初衷,更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一个人生活、工作在一个村庄、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肯定会认识很多乡亲和同事,如果抢救这些认识的熟人不算见义勇为,只有救不认识的陌生人才能认定,那么势必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遇到险情需要救助时,还得先看看认识不认识,如果不认识就去救,如果认识就不去救,因为你救了也是白救,为救人牺牲了也是白死。这样一来,谁还去见义勇为?难道熟人遇险还是去找生人营救?由此可见,这种对救熟人不认定见义勇为的注解是很荒谬的。 当然,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的,难免有不完善之处。见义勇为作为一种人间大爱,难能可贵,为了避免让见义勇为者陷入法律争议的尴尬,流血再流泪,这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对生人还是熟人,只要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就要毫无例外地得以认定,这样才能真正诠释见义勇为的本质和内涵。(李忠勇) |
关键词:见义勇为,认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