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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新闻发布稿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9-05 0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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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新闻发布稿

河北省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金洪钧

(2014年9月2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工作,今天,省政府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清单》。借此机会,我代表河北省工商局,对新闻界及其他各界朋友们多年来对工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我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大家知道,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已于3月1日实施,目前取得了丰硕成果。二是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强监督管理。“先照后证”改革是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分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今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首批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8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对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省政府高度关注国家层面“先照后证”改革的进展情况,在遵循依法改革和顶层设计原则的同时,提前制定实施意见,梳理监管清单,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做好了充分准备。一是出台了配套政策。8月28日,省政府研究通过了《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北省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清单》(以下简称《监管清单》),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意见》和《监管清单》的及时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首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提供了省级政策依据。二是提供了技术支撑。我省开发完成了“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将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供相关审批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目前,已公示了2000多万条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日均点击量达到32万人次,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交易对象和相关部门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满足了改革对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的需求,为实行“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下了基础。三是开展了广泛宣传动员。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宣讲活动为契机,面向全省2万多名工商干部和部分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代表,宣讲了“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使全社会了解改革,进一步激发创业和投资热情。昨天,我局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工商部门自9月1日起,对31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证件;同时,要求市、县级工商机关向当地政府及时报告,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使31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在我省能有序衔接,顺利实施。

  二、实施“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是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而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创业创新创造积极性,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的有力举措;也是建立规范统一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先照后证”改革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先照后证”,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职责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市场的职责是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来限制企业的准入。实施“先照后证”,将推动政府改革监管方式,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变为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二)“先照后证”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理顺了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促进了工商注册便利化。经营项目不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经营;需要审批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审批再去经营,使得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增强了经济发展动力,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先照后证”改革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必然要求政府部门不能随意设定行政审批,特别是不能设定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宽进”的同时,政府部门要实施“严管”。通过改进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实施意见》和《监管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部分,主要为:落实审批事项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措施、强化工作保障。

  1.落实审批事项改革要求。《实施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和各审批部门做好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衔接工作,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确保首批31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9月1日起在我省顺利实施。

  各级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核发营业执照;提醒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供相关审批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要全面加强登记窗口建设,简化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窗口,促进市场主体持续稳定增长。

  各级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要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要明确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审批证件。要及时调配审批窗口人员,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要及时了解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2.明确监管责任。《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新形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一是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行为。二是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查处。三是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四是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省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责。五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六是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

  3.健全监管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转变监管方式,通过采取建立监管清单制度、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建设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

  4.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二是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四是及时跟进政策,对国务院后续公布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出台一批、落实一批。

  (二)《监管清单》的主要内容

  1.《监管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国务院公布的31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梳理,共涉及法律4部、行政法规14部、规章1部,监管部门23个。

  2.《监管清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是设立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明确该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监管部门的,将该部门列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监管清单》中的第4项。二是设立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明确该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列出该事项的主要监管部门和配合监管部门,并将主要监管部门列为行业主管部门。如《监管清单》中的第13项。三是设立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部门已经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的名称列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监管清单》中的第27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极大地激发了我省创业者的热情,我省新登记市场主体实现大幅增长。3-8月份,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32.68万户,同比增长34.33%,平均每天新设市场主体2574户。新登记企业8.99万户,同比增长89.12%,比全国平均增长率高约30个百分点。截至8月底,全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49.6万户,在全国排第10位。“先照后证”改革促进了工商注册便利化,将会带来新一轮市场主体的增长高峰。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工商部门公示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并且将上述信息都归集于企业的名下。我们将根据新制度的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的功能,采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有关部门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将涉及31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信息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二是制定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机关整理、录入、汇集本机关形成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先照后证”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梳理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跟进督导。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们将加强对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全省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继续关注国家“先照后证”改革进展情况。9月1日实施的31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只是国家“先照后证”改革第一步,国务院还将陆续公布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并向社会公开。8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年底还将公布一批改后置审批事项,预计年底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层面推进改革的进展情况,待国家分批公布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后,积极会同有关审批部门,梳理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先照后证”改革红利在我省充分释放。

  谢谢大家!

关键词:新闻发布,改革,政府

责任编辑:侯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