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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人社局:材料真实不存在强制退保问题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9-11 1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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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养老保险遭强制退保 缴费时间‘蒸发’了九年”投诉问题的复函

  长城网民声热线栏目组:

  8月5日,我局收到栏目组关于“养老保险遭强制退保缴费时间‘蒸发’了九年’’的调查核实函(长城调字【2014】076号)后,高度重视,立即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派出工作人员去大柳河镇小堡里村了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强制退保问题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22号)文件精神,我县于7月10日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制度衔接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实帐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领取老农保待遇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未领取待遇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60周岁以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标准计发养老金。

  2、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虽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但不愿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终止老农保关系;若本人确不愿退保,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办理参加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并按照城乡居保相关政策执行,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实帐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老农保参保人有服兵役转干、出国(境)定居、年龄不足16周岁、在校学生、死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出具有效证明,终止老农保关系。

  综上所述,不存在强制退保问题。

  二、缴费年限少算问题

  根据我县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安排,目前正处于老农保参保人认定审核阶段,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出错误信息,最大限度保障老农保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36号)文件精神,县级经办机构业务台帐与老农保参保人员记录不一致的,本人提供缴费手册、缴费收据证明材料,县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材料是真实的,以参保人提供的缴费证明材料为准,核定个人账户存储额。

  据此,村民能够提供缴费单据,经县级经办机构核实材料是真实的,缴费时间以村民提供单据为准,所以不存在缴费年限少算,缴费时间‘蒸发’问题。

  感谢贵栏目组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大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2014年8月8日

  相关链接:

  养老保险遭强制退保 缴费时间“蒸发”九年

关键词:养老,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