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0月1日实施
自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代替以往企业年检制度,意味着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日前,市工商局通过视频方式对全市1000余家市场主体进行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培训,围绕《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解。
《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面,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规定,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要求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此外,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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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沧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
责任编辑: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