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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季然 2014-10-02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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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骗税。

网络图片。

  长城网10月1日讯(记者 季然)10月1日起,那些“偷税的”、“骗税的”、“虚假申报的”的纳税人,将会按照其违法程度,分别“登上”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级税务机关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信用与自然人捆绑

  《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而且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也将一并公布。

  “黑名单”按季公布

  《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还将协同工商、海关、国土等部门一起实行联合惩戒。比如出入境管理对欠缴查补税款未结清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企业有关人员将阻止出境;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没超过五年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收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同时,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按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事人若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黑名单”企业信用级别最低

  据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是在借鉴政府有关部门的成功做法,同时研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与国税总局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直接挂钩。比如,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公布的失信当事人所在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纳税信用级别最低的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

  对此,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赵国宏表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而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将会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不仅能够促进纳税人自律,还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关键词:河北,税收,违法,公布,黑名单

责任编辑: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