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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通报5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宿馨元 2014-10-13 17: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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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

河北省通报5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资料图

  长城网7月24日讯(记者 宿馨元)2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赵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赵某某系唐山市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其在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间,主管全县范围内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等环保相关工作。赵某某工作期间,该县窝洛沽镇的59家生产再生胶片、橡胶制品的规模企业,防止污染的设施均未经玉田县环保局验收,就已开工生产。窝洛沽镇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共200余家,无任何环评手续。对此,赵某某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而是对上述企业收取排污费后对其违法生产的行为予以默认。

  经查发现,为便于对全县橡胶企业非法排放硫化废气的治理和处罚,玉田县环保局于2007年9月决定对橡胶企业收取保证金,用于缴纳排污费和罚款。2010年至2012年8月,赵某某负责管理全县橡胶行业期间,让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县橡胶企业收取和保管保证金。2012年8月,由于科室职能调整,污染控制科不再负责监管橡胶企业。污染控制科原科长许某某(另案处理)遂将原来收取的橡胶企业保证金情况向赵某某作了汇报。赵某某私自决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企业,但同时决定将其中的15.8万元予以扣留,并将其中的10万元予以侵吞,许某某分得5.8万元。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其管辖的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36次,共6.75万元。

  2013年12月18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李艳红等4人玩忽职守案

  保定市清苑县环保局魏村中队李艳红、李东立、姜明乐、韩志刚四人,负责对辖区内废旧塑料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监管。四人在对清苑县郑各庄村张立塑料厂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对违规生产的张立塑料厂未能及时关停,对该厂未进行环评验收、私自拆除治污设备等情况置之不理,导致张立塑料厂非法生产时间累计达30个月之久,其违规生产、焚烧废旧塑料的行为对当地水源和空气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于2013年1月31日被央视《东方时空》栏目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8月12日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3日,望都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艳红、李东立、姜明乐、韩志刚免予刑事处罚。

  郭胜平玩忽职守案

  郭胜平系唐山市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四中队队长。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郭胜平在对唐山市开平区海财石灰厂申报的火工用品(炸药、雷管)进行审核时,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唐山市开平区海财石灰厂申报的爆炸物品数量严重超出其核准的生产规模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予以审批,致使开平区海财石灰厂的吴立海、吴立河、李海林等人(均另案处理)盗采唐钢后屯石矿(唐钢冶金炉料厂)矿石23.65万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83.3万元。

  2013年10月8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郭胜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王久彦等18人玩忽职守案

  2012年1月至4月,承德市兴隆县蘑菇峪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张守卫在分管林业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上级相关林业管理规定和制度制定蘑菇峪乡林业站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制度,未要求林业站对采伐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巡查管护,未组织安排对辖区内护林员进行教育培训。由于张守卫工作失职,导致该乡林业站多名林业工作人员对所辖林区疏于管理。蘑菇峪乡林业站站长王久彦、副站长司志旗未对砍伐现场作业四至边界进行界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蘑菇峪乡二道岭村护林员赵汉桐、张玉志、徐荣江,孙杖子村护林员李兴安、李方民、田玉树、孙继民,大东峪村护林员刘廷祥,张杖子村护林员付国英、何利勇,三道梁村护林员任成和、赵怀有、赵怀银,河南大峪村护林员孙中新、刘振同未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3503.6立方米林木被超伐。

  2013年5月30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9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久彦有期徒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司志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赵汉桐、张玉志、徐荣江、李兴安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方民拘役四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田玉树、刘廷祥、付国英、何利勇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任成和、赵怀有、赵怀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守卫、孙中新、刘振同、孙继民免予刑事处罚。

  张双敬等4人玩忽职守案

  张双敬系邯郸市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于2008年至2013年分管国土所和执法队工作,期间对该局工作人员徐振安、刘瑞刚、王占岭工作未严格要求,监管不利。王占岭于2008年至2009年10月任鸡泽县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存在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未依法及时立案查处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徐振安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刘瑞刚系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二人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对南庄村、焦作村、西柳村存在的非法挖沙行为,未认真深入调查、依法立案查处,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未得到制止,耕地被破坏范围进一步扩大。经查非法挖沙行为共造成浮图店乡57.6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13年10月22日邯郸县人民检察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邯郸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徐振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瑞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占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双敬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河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