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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法院集中审判贩毒团伙案 四名毒贩获刑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李忠勇 王云花 解哲琳 2014-10-27 18: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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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0月27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解哲琳)从10月8日以来,井陉县法院对一个贩卖毒品团伙案连续进行了集中审判,被告人尚某(男,21岁,山西阳泉市郊区人)、闫某(男,21岁,山西阳泉市矿区人)、梁某(男,20岁,井陉县人)和杜某(男,21岁,井陉县人)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某从一个叫“白白”的女人那里,以每克170——18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先后3次让被告人闫某再以每克230——250元的价格贩卖,从中间挣差价,再一起买毒品吸。2013年6月初,被告人闫某从尚某处拿约2克甲基苯丙胺,以500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杜某,而后将200元贩毒款交给尚某。同年8月份,闫某又从尚某处拿约3克甲基苯丙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杜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于2013年7月份,在打鱼游戏场,以3万分游戏币分顶300元现金的方式,卖给被告人梁某0.3克,其余用于自己和他人吸食。

  2013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为购买甲基苯丙胺找到被告人杜某,经杜某电话介绍,梁某与闫某电话联系,闫某将在尚某处拿的约5克甲基苯丙胺,在井陉县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于2013年7月份,分别以300元、500元、200元的价格3次卖给杜某某(已行政处罚)共计1.3克吸食;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约0.2克,剩余的交给王某吸食。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尚某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4.67克,麻古3.35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法院认为,尚某、闫某、梁某和杜某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每个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和提供作案线索的立功表现等综合量刑,依法分别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克,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0克,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约1.5克,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杜某单独或居间介绍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约5.3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闫某、梁某、杜某违法所得3100元、1200元、3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关键词:吸毒,贩毒,毒贩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