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补助提高:农村“三属”抚恤金标准提高40%
笔者10月28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60万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60元提高至178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970元提高至1116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3个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分别达到695元、650元、645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分别达到380元和36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8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90元提高到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
关键词:抚恤,抚恤金,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