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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赖年龄电话 是否能起诉他还钱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4-11-03 1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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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咨询:一年前,经人介绍,我借给了一名男子90万元,当时约定好半年还钱,可至今他仅还了我40万元。当时,他只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很简单,并没记载他的身份证号等信息。最近3个月,他换了手机号,我联系不上他了,中间介绍人也查不到他的新手机号,几经周折,我终于找到了他的家庭住址,但他的妻子就是不给开门,也不告诉我他的联系方式。我一气之下就想起诉对方,遂到某区法院附近的一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的律师说,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具体出生年月日和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否则该区法院可能不给立案。我没有办法掌握被告的出生年月日,也没有被告新的联系方式,请问,这样就不能起诉吗?

  法律帮办: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和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要求原告记明详细信息,并增加一项“联系方式”,为诉讼过程中的送达提供了便利条件;未记明被告“联系方式”,而只是原则规定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因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年龄、联系方式,法院也应予以立案,有关被告“年龄”、“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可以由被告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供。

关键词:法律,被告,联系方式,住所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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