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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供热新规:一家欠费,邻居不再“连坐”受冻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4-11-14 15: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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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居没缴热费,自己缴了费却被连带停热,此类不公平的事今后有了解决方案。近日,我省发布《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可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供热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予以退费

  办法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很多居民心存疑虑,如果室温不达标,找谁去理论?

  对此,办法作出如下解释,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或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必须限期改正,否则,可能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据介绍,供热单位要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等。对于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热用户,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此外,室温不达标也可能与用户本身的不当行为有关。如果因热用户的不当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异常低温,地方政府可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办法明确指出,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物业托管造成的维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或迎刃而解。办法规定,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还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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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