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上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12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继2012年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 据悉,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各档次分别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调整为15元、14元、13元、12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任昆:”廊坊市区、三河市、霸州市执行的是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5元;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执行的是第二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4元;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执行的是第三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3元。 ”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任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大家,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关键词:社会保障局,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 |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