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
●汪金友 河北省纪委近日通报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的受贿贪污案。办案人员从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另外还有房产手续68套,其中有7套在北京二环。(11月14日《法制晚报》) 里边有一个细节,非常耐人寻味。 马超群的1.2亿元现金和37公斤黄金,都是从其母亲的住处查获的。她的母亲已经70多岁,老伴前几年去世,自己独住一处房子。这些现金装了满满40多个箱子,都用牛皮纸和胶带封好,黄金则多是500克一根的金条。 当天晚上,马超群给他母亲打了一个电话,说:“妈,我被公安抓了。”接到这个电话以后,这位老母立即行动,一是给二儿子打电话,让他赶紧躲避;二是把女儿和外甥叫过来,马上转移这些现金和黄金。没想到,刚把箱子搬到门口的车上,办案人员就到了。 接下来,是一段精彩的对话。办案人员说:“初步查明,这些现金和黄金,都是马超群的非法所得,我们予以扣押。” 马超群的母亲坚决反对,且情绪激动。她说:“这些钱和房子,都是我丈夫辛辛苦苦一笔一笔挣回来的,是我们做生意的合法所得,与儿子马超群根本无关,你们绝不能扣押。” 办案人员问:“你丈夫做的什么生意,能够赚这么多的钱?” 马超群母亲回答:“我老头啥都倒腾,房子、缝纫机、自行车,还帮人要账,还入股了一个矿。” “那好,请你拿出相关的证据来。比如做生意的营业执照、缴税清单、往来账目、经办人证明等。”办案人员义正严辞。 老太太语塞,一时说不出话来。因为她老伴生前只是个普通的医生,手里根本没有做生意的证据。再说,钱哪那么好赚,倒腾几辆自行车、几台缝纫机和几套房子,或者入一个股,就能赚1个多亿?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两个法律名词,即“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 合法所得即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财物。在我国,合法所得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所得、福利所得、馈赠所得、继承所得等。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 非法所得即非法收入,是指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定而取得的财物。比如通过偷税、漏税、贪污、受贿、走私、诈骗、违法经营、以权谋私等获得的收入,都属于非法所得。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渠道越来越多,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混杂其中。但哪些是合法所得,哪些是非法所得,却经常让人看不清楚。所以在此我提几个辨别方法,供大家参考和研究。 其一,凡是依靠权力和影响获得的收入,都是非法收入。除了直接的受贿和贪污,因为对方“期许”你的权力而送的礼金,也属于非法收入。其二,凡是通过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获取的收入,都是非法收入。“明抢”是犯罪,“暗夺”也是犯罪。其三,凡是不能说明或不敢说明其来源的收入,都是非法收入。既然是合法收入,为什么说不清楚?当然,光说不行,还得有证据。像马超群的母亲,光说老头能挣钱,有什么用? 说到底,还是本本分分,依靠合法的渠道获取收入最为踏实。要不,到头来进去的进去,没收的没收,落个人财两空,多难受? |
关键词:马超群,受贿,贪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