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人员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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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11月21日讯(记者 吕晓红)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结合当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人员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并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为规范全文共16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要求、执法程序、情况处置、行为举止、公正廉洁、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做到仪容端庄、仪表整洁、精神饱满、举止得体、态度热情、言语文明、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积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行为规范明确,省环境保护厅将通过专项检查、监察稽查等方式强化对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将文明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行为规范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环境,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河北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