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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 物业费抵违约金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杨东 2014-11-27 14: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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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他们五证不全就售楼,承诺2015年5月交房,现在证件齐全了,购房合同却要签到2016年6月交房。不但拒不支付违约金,还强迫本月底前必须签购房合同,否则业主还要支付开发商1万元的延期签合同费,这是什么道理啊。”近日,衡水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购房的烦恼,他觉得开发商不信守承诺,还制定霸王条款。

  据杨先生介绍,他于2013年7月14日在衡水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子,项目名称为恒丰·理想城。“由于当时开发商五证不全,无法签订购房合同,所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在杨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上记者看到,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约108.75平方米,单价3853.47元/平方米,总房款41.9065万元。杨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6.9065万元作为首付,预计贷款25万元。“当初购房时开发商承诺,2015年5月交房,好不容易等到证件齐全了,购房合同居然签到2016年6月交房,违约金只用1年的物业费抵,太没有信用了。”杨先生气愤地说,违约金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开发商应当支付6600余元的违约金。而物业费每平方米1.33元,一年下来不过1700余元。

  不仅如此,杨先生说,11月14日,他再次接到恒丰·理想城销售人员的电话,告诉他如果12月1日之前不签购房合同,就要向开发商支付1万元的“不签合同钱”,如果12月15日前仍未签购房合同,那么房屋单价就要上涨100元,到12月底便扣除10%的所交费用强制退房。“这不光是不讲信用,而且还强带霸王条款。”杨先生感叹,这不光是能忽悠,反咬一口也太吓人了。

  18日下午,记者来到恒丰·理想城售楼处,主管销售的周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当初确实承诺2015年5月交房,但由于天气、治理扬尘等关系,所以延期了,购房合同必须签到2016年6月交房。公司规定用一年的物业费抵违约金,已经是作出最大努力了。至于不按时签合同要收1万元的延期签合同费,也是公司的规定。

  对此,衡水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物业管理费抵违约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1年或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1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行为是违规的。而开发商违约在先却要求业主交纳延期签合同钱甚至提高房价,也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业主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售楼,开发,购房,开发商,违约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