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把俺的股权 偷偷转给了他老婆
开发区郄先生咨询:我与一位同学周某两年多前在天津共同开办了一家化工公司,我出资200万元,他出资300万元,由于我只是出资,不参与管理,所以公司一直由周某在天津打理,每到年底,他会给我发一份财务报表,从财务报表看,公司生意一直不错。因此,第一年公司就给我分红150万元,去年本来说要分红,但周某说产品的市场发展势头很好,需要投资扩大再生产,就不分红了,待下一年一块儿分红,我也就同意了。可最近我的一位朋友告诉我,他因为有一个担保方面的诉讼案件,查询了一下我和周某共同拥有的公司,发现我已经不是股东了,股东是周某和他的妻子。我听了很诧异,就打电话询问周某是怎么回事儿,周某声称不可能。等我拿着工商档案找到他时,他又改了口说,由于他的妻子想和他闹离婚,非要在公司里写上她的股份,他担心给了妻子股份后失去公司控制权,就擅自做主把我的股份给了他妻子,让我给他三个月的时间,待他与妻子离完婚后,会再给我改回我的股份。我听了他的话将信将疑,然而快半年过去了,周某仍没有给我改回股份的意思。最近一次,我催得急了,没想到他大为恼怒,声称再给我150万元算了,爱要不要,否则这点儿钱也不给了。据我从工商档案得知,我的股份转让给周某的妻子时,是周某冒充我的签名填写的股权转让协议,临摹我的签名还比较像。请问,我如果要维权,下一步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均无效。本案中,周某临摹郄先生的签名,在与其妻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因非郄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该协议对郄先生不具有约束力,且因侵害了郄先生合法的财产权及在公司中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合法权益,应归于无效。至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财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建议郄先生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此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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