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21种情形将被环保约谈 落实情况纳入考核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段丽茜 2014-12-27 08: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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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并施行《约谈暂行办法》提出,经现场核查,存在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办法》明确了进行约谈的21种情形。

  经环保厅现场核查,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分别包括:地方出台了与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发生严重环境和生态问题,存在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被媒体报道环境问题或被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超过时限未能摘牌或未能解限。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关闭。行政区域或流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出境水断面持续超标或对下游造成污染。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未完成国家、省确定的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任务。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屡查屡犯、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突出问题。连续发生污染事故,被取缔的非法企业连续反弹。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试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为干预或严重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网格化环境监管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经省环保厅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办法》提出,约谈时,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方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方整改达不到约谈要求,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建设项目限批、区域限批。环保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将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保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环保,考核

责任编辑: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