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
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效能,物价部门将规范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将严格确定办证主体。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外,一律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要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项目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各自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注销、收回超范围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经营性公路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强对有关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评估报告在物价网站进行公示。 |
关键词: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效能 |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