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3月底前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要求确保今年3月底前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等三类 家庭对象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通知指出,临时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所有乡镇设立统一申请受理窗口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积极主动发现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