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5-02-16 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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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4.5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5.1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4.8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6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4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9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2.40%;批发业6.75万个,占21.97%;零售业4.12万个,占13.41%。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从业人员579.3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5.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16.2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0.24%;建筑业63.71万人,占6.09%;批发业58.03万人,占5.55%。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4万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6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5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69万亿元,占4.78%;房地产开发经营0.64万亿元,占4.42%(详见表1-6)。

 

  图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0.47%,比2008年末提高了9.1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86%,下降了5.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8.67%,下降了3.89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70%,提高了1.1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12%,下降了2.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18%,提高了1.1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占26.45%,比2008年末下降了5.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3.54%,提高了5.3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84%,比2008年末下降了4.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7.15%,提高了4.10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5.43%,比2008年末下降了7.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4.57%,提高了7.11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6.07%,比2008年末下降了17.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3.93%,提高了17.19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与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个体运输户登记口径要求不一致。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只要求对取得证照的个体运输户进行登记,所以在进行数据比较时,对2008年个体户数据进行了调整。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关键词:经济普查,数据,公报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