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协议离婚有碍婚姻自由
民革中央有委员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该提案建议修改和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中国广播网3月2日) 10岁以下孩子的父母不适用协议离婚——听起来,这是一个致力于使家庭在形式上更加和睦、更加稳定也更能促进孩子成长的提案。可是,一些“技术层面”的难题也随之而来,比如,为什么是10岁这个门槛而不是其他的年龄——孩子大于10岁时,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难道就小吗?这时的家庭难道就不应该保持稳定吗?如果离婚的自由度可以缩紧,那么,法律是不是可以规定所有的家庭都不能协议离婚?为了确保天下太平,法院或民政局是不是也可以拒绝办理离婚业务呢?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可是,一些提案或议案却往往认为,只要法律作出修改,就能让所有的家庭念上好念的经。这是权力和法律的万能理论。须知,清官也好,法律也罢,有时是很难断得了家庭俗事的。两口子闹离婚,有时没有那么多的对错之分,有时也不会必然出现必须受到谴责的那个人。拿离婚最常见的一个理由——“感情不和”来说,这事就没法跟道德扯上关系。 再说说协议离婚,它是一种温和的离婚方式。在笔者看来,这种离婚方式比法院的强制判决更容易让人接受。即便是报道中所提及的提案,本着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协议离婚的发生率,但也很可能让协议离婚变成判决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却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硬撑着,势必会更加激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其最终结果也无非是离婚。而在更为激烈的婚姻生活与争吵不断的琐事中,10岁以下的孩子恐怕会受到更多的伤害。 本质的问题在于,婚姻自由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也明确写入我国《婚姻法》中。如果我们选择拒绝一些家庭的协议离婚,则无异于选择放弃婚姻自由这一基本的法理精神。这是与普遍性的婚姻自由观念背道而驰的,也有违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有涉及约束私人权利的提案议案,都应该考虑一个基本问题——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或者说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最应该先约束的是哪一项。靠约束私权利,是不是能在道德上获得正义? 笔者认为,立法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里,我们修订或完善一部法律的基本信条应该是,在最大程度上约束公权力,赋予私权利以更大的自由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在道德上获得最大的正义。如果我们不按照这样的精神去做,处处对私权利进行紧逼而对公权力不管不顾,就永远建不成真正的公民社会。 |
关键词:婚姻自由,协议离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