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发布规范网络转载9条新规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 赖名芳 2015-04-23 17: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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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必须支付报酬

   ◆界定了《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时事新闻”的含义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会上,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出台了9条新规。

  《通知》包含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其他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此规定;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通知》对《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该“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表示,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通知》就是在总结“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他指出,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任何包含了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副巡视员赵旭雯认为,保护原创、保护版权是构建良性媒体生态环境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各方面要立足于合作共进、互惠共赢,在媒体形态不断多元化,新旧媒体深入融合的大背景下,通过建立良性的版权机制,给内容以应有的价值,给创新以不懈的动力。南方报业集团编委虞伟分析认为,《通知》为原创内容生产商、传统媒体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平台和武器,为传统媒体转型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新京报》编委全昌连表示,《通知》的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其中9条内容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激励做好原创,生产优质的内容,真正让付出创造性劳动、智慧和汗水的著作权益人的成果得到尊重。“今日头条”副总裁夏勇表示,“今日头条”将按照《通知》要求,在尊重和维护版权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传统媒体建立互惠共赢的生态圈。

  《北京日报》和奇虎360分别代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在会上宣读了《传统媒体版权维权声明》和《互联网媒体版权自律声明》。会议还举办了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在国家版权局相关部门的见证下,搜狐新闻与《湖北日报》、网易新闻与《法制晚报》、腾讯新闻与《光明日报》、“今日头条”与《中国证券报》分别签订了版权合作协议。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