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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气办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发出秸秆禁烧公开信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刘振山 武香君 2015-06-16 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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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廊坊6月16日电(记者 刘振山 通讯员 武香君)收获的季节就要到了,秸秆禁烧也到了关键时刻。记者从市大气办获悉,近日,省大气办致信全省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号召做好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今年,全省将加强先进手段的使用,建立巡查监控平台,加大处罚力度。

  个别地区存在漏洞和死角

  据了解,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焚烧秸秆浪费资源、污染空气环境、极易引发火灾、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积极努力下,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部分群众对焚烧秸秆的危害认识不够,综合利用秸秆的路子不宽,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个别乡村对群众的宣传引导不到位,禁烧秸秆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和死角。

  今年继续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今年,全省将加强无人机、卫星监测等先进手段的使用,建立省、市、县全方位、全天候、高频率的巡查监控平台,组织环保、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露天焚烧。

  违反上述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利用是禁烧关键

  焚烧秸秆是一种陋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根治的关键是抓好综合利用。

  省大气办号召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因地制宜,拓宽秸秆综合利用的渠道,积极利用已有的补贴政策,采取秸秆还田、青贮、秸秆压块取代煤炭、利用秸秆种植食用菌、建大型沼气池、秸秆发电等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焚烧秸秆问题,真正变废为宝。

关键词:廊坊,秸秆禁烧

责任编辑: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