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通报4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5人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周远 2015-07-10 0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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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省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其中4件典型案例。

  被告人胡增军、李德全污染环境案。邯郸市复兴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增军在复兴区租赁一简易厂房,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并于2014年10月24日雇佣被告人李德全非法加工标准件,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车间外水池里,后将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地洞内,直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的144.66倍。复兴区法院以被告人胡增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德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杜军污染环境案。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军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丰南区租赁场地,安放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雨水管道相连接。此后,被告人杜军向刘志辉谎称,自己能够将废酸液送至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后刘志辉通过他人将从两家公司回收的废酸液运来并倒入玻璃钢罐体内。被告人杜军又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该废酸液再经管道排出。期间,被告人杜军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废酸液为危险废物。丰南区法院以被告人杜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万元。

  被告人郭书成污染环境案。威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惠建、杨友来(均已判刑)联系徐一见、孙夫勇和王书岭(均已判刑)的两辆货车,将浙江某公司67.08吨化工废物运往被告人郭书成已联系好的邯郸市。后因邯郸货主拒收,经郭书成、杨友来同意,徐一见、孙夫勇、王书岭将该批化工废物丢弃在威县境内。经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威县法院以被告人郭书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杨新现污染环境案。邱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新现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点,非法进行镀锌生产活动。自2012年至2013年,杨新现加工电镀自行车配件,产生了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累计排放大约1万公斤,污水直接排放到其家东侧坑内渗入地下。邱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新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关键词:法院,集中宣判,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