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亮剑婴幼儿配方奶粉 销售规范为食品安全添保障
导语:日前,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近日出台,本月开始实施。 销售规范为食品安全再添“紧箍咒” 《规范》对销售者自律的14种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劣质奶粉的处置、销售者的退货;销售者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及实施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等。 河北已基本实现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食品质量追溯 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姜德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分组审议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据了解,通过推进食品安全智能化监管,河北已基本实现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酒类、保健食品、预包装熟肉制品的质量追溯。 河北限制婴幼儿乳粉厂家人员驻店促销 规范要求,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销售者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和帮助。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这意味着,厂家销售人员驻店促销等行为将受到限制。 规范要求,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销售者还应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八大亮点】 亮点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有专柜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需指出的是,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亮点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亮点三:不合格乳粉及时退市和无害化处理 根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将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亮点四: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亮点五: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非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 亮点六:无中文标识的进口乳粉停止经营 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将及时依法从严查处。我省同时还将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 亮点七: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将严厉打击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亮点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经营者诚信 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延伸阅读】 婴幼儿乳粉“三宗罪” 一位经营多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知情人士说:当前,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要有“三宗罪”。 1、夸大宣传:受利益和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夸大宣传一直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业顽疾。个别企业或从业者为了突出自己所销售的配方乳粉比别人的好,不惜昧着良心夸大自己所售产品的“营养”与“价值”,如“喝某某奶粉孩子更聪明”,“喝某某奶粉孩子更健康”等,进而误导消费者。有的甚至说自己的奶粉有数十种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其实并没有。 2、篡改日期:为了降低成本,掺过期奶粉,篡改生产和保质日期。个别企业常用方法是先拆除包装,擦去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再喷上新的生产日期,重新包装。 3、更换包装:为获取更多的利益,个别经销商会将原本是国产的产品,更换包装后,摇身一变成了进口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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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配方奶粉,亮剑,婴幼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