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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院公布5起惩治“老赖”案例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冯月静 2015-07-28 0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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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石家庄市中院召开打击“拒执”(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妨害诉讼秩序等行为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3起暴力抗法、妨害诉讼秩序的典型案例。“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惩处,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去年12月25日到今年7月,市中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共139案141人,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9案10人,检察机关决定批捕19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7案7人,其他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查控65案66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共计310案319人次。通过集中打击行动,遏制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进一步净化了石市的执行环境,直接推动了“执行难”问题的缓解。

  典型案例·惩治“老赖”

  高翔贷款买车拒不还贷被判拘役2个月

  2011年8月19日,高翔以按揭方式购买运营车辆一部,石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贸易公司”)提供担保,因高翔不能按期归还,汽车贸易公司替高翔偿还了贷款。后汽车贸易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2月13日平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翔给付汽车贸易公司垫付贷款119317元。判决生效后高翔未自动履行。

  2014年6月11日,平山县法院向高翔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高翔仍不履行。2014年8月6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高翔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由于高翔一直逃避在外,且对法院裁定查封的汽车及其他财产进行隐匿,致使案件不能执行。2015年3月1日,高翔被山西省警方抓获后,移交平山县公安局。在提起公诉前高翔家属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4日平山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高翔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杨志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杨卫东与杨志永、杨中田因冷库经营发生纠纷,起诉至晋州市法院,同年8月15日,杨卫东纠集人员将杨志永打伤,杨志永提起赔偿诉讼。同年11月26日,晋州市法院判决冷库纠纷一案由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两人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2013年7月10日,晋州市法院对杨卫东打伤杨志永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杨卫东赔偿杨志永各项损失16235.79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年7月15日,晋州市法院向杨志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杨志永拒绝执行。2013年8月29日,晋州市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查封杨志永持有的冷库四分之一股份。2013年11月11日,杨志永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晋州市法院拘留15日。2014年1月14日,晋州市法院将冷库纠纷和人身赔偿纠纷两案合并执行,杨志永还应赔偿杨中田、杨卫东损失33764.21元。2014年2月24日,晋州市法院裁定对杨志永冷库的股份进行拍卖,但杨志永一直拒不协助评估拍卖,致使判决、裁定一直无法执行。2014年5月6日,晋州市法院又作出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杨博文2013年度的经济损失5.7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2014年7月10日,因杨志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晋州市法院拘留15日。

  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杨志永家属将案件合并后剩余执行款及滞纳金99785元交到法院执行局。2015年1月26日杨志永被晋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新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3日,栾城县法院对原告刘新立等十三人与被告王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新平给付原告款项共计50余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2009年2月栾城县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新平的小型运输车一辆和奶罐,查封期间,王新平却私自将该车以4750元的价格变卖。

  在刑事诉讼期间,王新平主动将非法处置的4750元上交法院。2015年6月23日栾城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王新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孟凡会拒不还钱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8日,赵县法院对孟凡志与孟凡会、杨户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孟凡会返还给孟凡志本金24200元,利息71.06元,被告杨户信用社对所付的71.06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孟凡会未履行,孟凡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11月14日,赵县法院对孟凡志与孟凡会侵权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孟凡会在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归还孟凡志27390元,审计费600元,并从2000年6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7390元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孟凡会未自动履行,孟凡志申请执行。

  该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孟凡会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之后长期规避执行。赵县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判决,以孟凡会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马永坡拒不支付员工伤残赔偿金被捕案件已移送检察院

  2008年4月5日,默欣如在马永坡经营的塑料颗粒厂工作时被机器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六级。2009年5月31日新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马永坡一次性付给默欣如赔偿金119952元。2010年2月,新乐市法院对马永坡所有的塑料颗粒厂的机器进行了查封,2010年8月以29300元拍卖成交。之后,马永坡总是以没钱、家庭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剩余款项。2015年3月27日,新乐市法院将马永坡以其未成年儿子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马永坡以顶账为名将该房产转移给其弟弟。因马永坡有能力履行而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自己财物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新乐市法院以马永坡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新乐市公安局,马永坡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案件已经移送新乐市检察院审查。

  典型案例·惩治“暴力抗法”等

  贾中伟、马英彩召集40余人围攻执行人员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10月15日,赵县停住头社区村委会与贾中伟、马英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赵县法院,2015年1月6日赵县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贾中伟、马英彩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交回临时承包赵县停住头社区村委会的3.1亩土地,并腾清土地上的附着物。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贾中伟、马英彩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停住头社区村委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6月16日,赵县法院执行人员到土地现场执行,贾中伟、马英彩当场向停住头社区村民委员会交付了争议土地,并商定由停住头社区村委会自行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但在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时,贾中伟、马英彩进行阻拦。

  6月18日上午,赵县法院派6名执行员带领14名法警,在赵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赶往执行现场准备强制执行。当执行人员行至停住头村南通往争议土地的路口时,贾中伟、马英彩召集了40余人和一辆面包车,阻拦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当执行人员将贾中伟等二人带离现场时,遭到贾中伟、马英彩组织的多名人员的围攻、辱骂、殴打,导致多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执行人员遂报警,在赵县公安局介入后,执行人员才撤离现场,至此,执行人员被围攻近三个小时。

  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赵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对贾中伟、马英彩等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其他6名参与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高领群侮辱、殴打法官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高领群有多起案件在桥西法院诉讼。今年3月17日上午,高领群因不满其中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以复印卷宗为由,寻找借口辱骂并欲殴打接待他的主审法官。当该庭庭长赶来接待时,高领群朝该庭庭长右脸打了一拳,将眼镜打落在地,抓伤其左脸,扯掉衬衣纽扣三颗,随后法警将高领群制服。

  经询问,高领群承认殴打法官的事实。鉴于高领群的恶劣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桥西区法院依法对高领群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王小三在法院哄闹、滞留、侮辱法官被司法拘留10天罚款5000元

  王小三,系行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耿开会的妻子。今年4月8日,法官依法向王小三送达判决时,其对判决不满,对法官进行辱骂,并在法院大吵大闹,经工作人员多次解释和劝说,王小三仍不停止过激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4月9日,该案当事人耿开会及其妻子王小三又到法院,王小三在法院侮辱法官、诋毁法院,并阻扰法院车辆正常出入。

  王小三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行唐县法院对王小三作出了司法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关键词:市法院,公布,惩治

责任编辑: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