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8月27日晚24时起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
为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衡水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结合衡水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衡水市主城区外环路(含东环京衡大街货运车限行区域)以内道路以及各县(市)乡(镇)建成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二、运输土方、渣土等扬尘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全市域内道路上行驶。 三、每天7时至20时,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的按双数管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快递车辆;“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其它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五、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本市及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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