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再婚,子女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