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发展民族经济作为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结合贯彻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培育、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加大省财政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对自治县、民族县在坚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高于其他县3%的基础上,还给予了每个县民族优惠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50万元。每年省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总计850万元。
以现场办公这一有效形式为载体,组织推动各级各部门的力量集中帮助少数民族地方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从1980年开始,省政府组织省民委委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到自治县、民族县现场办公,集中解决民族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30年来,累计组织赴民族地区现场办公41县次,平均每县4—5次,帮扶各类资金66.76亿元,扶持项目2382个,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在省一级的带动下,全省形成了省到县、市到乡、县到村的三级现场办公模式。市到自治县(民族县)或民族乡,县到民族乡和民族村现场办公200多次,帮扶项目5000多个,扶持资金15亿元。现场办公已成为我省做好民族经济工作的有力抓手,成为我省民族工作的一个特色“品牌”和突出的“亮点”,成为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困难、又好又快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为解决民族乡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省委、省政府2004年2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发[2004]3号)。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同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民委委员单位挂钩帮扶民族乡的通知,实行省民委委员单位和民族乡结对子,一个民委委员单位对应1至2个民族乡,实行长期挂钩帮扶,直至民族乡脱贫。这项制度实施6年来,各省民委委员单位高度重视,视民族乡发展为己任,通过项目扶持、政策指导、物资援助等形式,共帮扶53个民族乡各类资金5000多万元,扶持项目1000多个,有效地改善了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乡各项事业发展。为解决民族乡工作运转中的特殊问题,省财政从2005年开始设立民族乡补助金,每乡每年补助3万元,2010年增加到每乡每年6万元。几年来,通过转移支付共补助民族乡资金近1000万元。
“十一五”期间,我省以改善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基础条件为重点,兼顾发展特色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实施扶贫攻坚“春雨行动”,下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770万元,共支持各类项目672个,受益总人口达200多万人。
打造民族工作示范村,辐射带动民族地区发展。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2009年,我省开展创建民族工作示范村活动,确定50个民族工作示范村作为试点(其中民族特色村寨7个),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社会各类资金近1.4亿元,着力帮助试点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民族特色产业、提高农民劳动技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通过3年扶持,建成了一批民族经济特色村、民族文化风情村、民族团结样板村。辐射和带动着周边村庄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和“样板”作用,为全省民族村建设探索出新的发展模式,积累了建设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