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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60元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张岩 2015-09-14 1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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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日,河北省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逐步将门诊手术、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同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工作。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各地已于6月底前完成了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启动补偿工作并实现出院即报,对2014年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给予回补。同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在6月底前已对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全部实行出院即报。截至6月底,我省大病保险参保5489.14万人,占应保人数的93.63%,为6.58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2.82亿元。

  调整补偿政策 优化补偿方案 提高补偿标准

  ◆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10元

  ◆逐步将门诊手术、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左右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加快推进复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鼓励按病组付费改革

  要加快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按病组付费改革。逐步探索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病种范围。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诊治的病种,上转不予报销或大幅降低报销比例;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施总额预付,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今年我省还将加快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实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报和异地结算打下良好基础。年内要实现省内跨县、跨市互联互通,开展跨县费用核查和出院即报试点工作。

  加强大病保险业务监管 保障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加强大病保险业务监管,保障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河北保监局还专门制定了《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保险机构应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设在营业场所内或者与基本医保经办部门联合办公。保险机构要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大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保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居民理赔所需全部资料,在资料齐全、达成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保险赔付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大病保险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石家庄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慢性病保障范围

  石市将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的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使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最终不超过10%。实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救助,实现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零负担。

  石市将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资源,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享受慢病(即慢性病)门诊待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在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规范治疗的,实行出院即报,报销比例不低于70%。

  石市还将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资助其参保参合。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报销和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救助后的自付部分,按照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实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救助,实现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零负担。

  【相关阅读】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我国明确大病医保标准:发生高额医疗费就是大病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延伸阅读】

  河北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筹资标准提高后,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补助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配套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我省要求,个人缴费标准未达到的市,要尽快调整缴费政策,落实个人缴费责任。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实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制定2016年及以后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

  我省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形成。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及时调整在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提高在校大学生参保积极性。针对新生儿的特殊性,制定合理政策,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继续做好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资助工作。

  宁晋: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最高可报销16万元

  日前,宁晋县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现全覆盖。参保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的大病保险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主要面向参加并享受该县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根据现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0634元,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5%;60000元以上部分赔付60%。

(据河北日报、新华网、燕赵晚报综合)

关键词:大病保险,新农合,补助标准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