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办法》:棚户区改造居民3种方式可置业安居
为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本月12日印发施行,对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选择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和购房流程等予以明确。今后,棚户区改造居民,将有3种方式自愿选择如何置业安居了。 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有3种方式备选 《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对于这3种方式,《办法》也进行了明确。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补偿则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30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方式方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规定。 改造居民买安置房分为5步走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则分为5步走: 第1步:设区市、县(市)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服务平台; 第2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第3步: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第4步: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第5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可购房源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 《办法》规定,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5类条件: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对于货币补偿流程,《办法》也予以了明确: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补偿款。 《办法》规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设区市、县(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置业安居 |